辦案人:謝博思
職務:北京盈科(沈陽)律師事務所律師

丈夫小張和妻子小美結婚6年,有個4歲的女兒。婚后二人沒有單獨住房,一直與婆婆居住。由于家庭瑣事、婆媳矛盾,夫妻二人經常爭吵,最后小張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,并強烈要求法院將女兒的撫養(yǎng)權判給自己,而小美同意離婚,但同樣要求孩子的撫養(yǎng)權。最終法院判決二人離婚,考慮孩子從小由奶奶照顧,且小美沒有工作與住房,所以法院將孩子的撫養(yǎng)權判給了小張,小美需要支付撫養(yǎng)費。然而時隔一年之后,小美突然收到了法院的傳票,原因是小張起訴要求將孩子的撫養(yǎng)權變更為小美。
這次訴訟,我作為小美的代理律師參與了全過程。在庭審中,小張拿出了一大堆欠條,舉證證明自己的生活捉襟見肘,因為做生意欠債共計40余萬元。小美認為這些都是小張為了不撫養(yǎng)孩子弄出的假欠條。而且小美堅決反對將孩子的撫養(yǎng)權給自己,舉出證明自己仍然租房,并且在另外的城市打工生活的證據,日子過得非常艱難,對孩子的教育和生活根本無法保障。
法院審理認為:小張?zhí)岢龅淖C據不足以證明符合法定變更撫養(yǎng)權的條件,根據對于孩子成長有利的原則,判決駁回了小張的訴訟請求,也就是說孩子仍然歸小張撫養(yǎng)。
現實生活中像小張這樣的例子不在少數,離婚的時候為了爭奪孩子撫養(yǎng)權不惜任何代價,可是爭到之后,將子女拋給自己的父母,日子久了,隨著生活的變化可能又后悔要撫養(yǎng)權,所以不惜訴訟成本再次與另一方對簿公堂。這里要提示大家,孩子不是你想要就能要,更不是你不想要就可以不要的,變更撫養(yǎng)權時如果對方不同意,是需要符合法定變更情形的,如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(xù)撫養(yǎng)子女或者不盡撫養(yǎng)義務或有虐待行為,又或者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,該方又有撫養(yǎng)能力的;另外,我國法律準許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(yǎng)關系,然而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(yǎng)權的,人民法院也應當對協議是否具有正當性,是否符合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予以審查,從而判定其效力。
所以,在嚴格遵守法律的同時,希望大家珍愛自己的孩子,肩負起作為父母的職責,保護好每一個幼小的生命。
